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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法律资源配置 着力提升我国法域外适用实效
法律 2024-01-15 法律讲堂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影响力、引导力得到制度化的巩固和拓展,个别西方国家则凭借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实力,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系统性地扩大管辖权,借助单边强制措施干涉他国内政,打压制裁竞争对手,使国际秩序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也使我国和平发展面临严峻挑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从涉外法治战略全局着眼,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提出了“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的战略目标。进一步优化我国法律的资源配置,提升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实效,对西方个别国家滥用“长臂管辖”进行法律反制,不但有助于加强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推动我国外交政策的实现,也有助于依法维护我国国家和人民利益,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

  一、及时制定、修改及规划多部涉外领域法律

  新形势下,我国与个别西方国家的较量已从经济战、科技战、外交战延伸到法律战。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在法律上打赢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的阻击战,首先需要铸造法律利剑。党的二十大报告立足新时代、新需求,首次提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并且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战略高度,对立法方式进行顶层设计,提出了“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的要求。贯彻落实这一决策需要进一步优化我国法律的资源配置。

  近年来,我们加快了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的步伐。《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等重要法律以及《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反对滥用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基本制度框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了有益的补充。值得关注的是,针对一些外国法院受理的针对我国的诬告滥诉,甚至叫嚣剥夺我国根据国际法享有的国家豁免权,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外国国家豁免法》。该法适应了我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的新形势新变化,对国家豁免政策进行了必要调整,明确我国的国家豁免政策由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这是在更高水平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必然要求。该法不但为我国进行对等反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充分发挥防范、警示和震慑作用,而且对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促进对外开放、依法维护权益、稳定行为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法域外适用的规则散见于各类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中,所涉领域较为广泛,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且现有法律有关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制度性规定不平衡。总体上讲,传统的涉外刑事、民事领域有关我国法域外适用的制度规定比较完备,但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制度规定相对薄弱。其一,一些重要的部门法域外适用条款尚属空白。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设有域外适用条款。其二,一些部门法中已有的域外适用条款急需明确。如《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本法。该条款规定以“效果影响”为基础,这种概括式规定缺乏确定“效果”的具体标准,不便于实际操作,导致《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效力并不明确,也缩小了该法实际适用的范围。其三,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责任形式较为单一。如《网络安全法》虽然规定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对危害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其他必要措施,但法律责任如何承担,是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适用何种程序规则,条文并无明确的规定,削弱了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效果。

  令人瞩目的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我国法律的资源配置优化,无论是修改《证券法》《反垄断法》,还是制定《出口管制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均设置了域外适用条款,及时补齐了立法短板。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规划列入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关税法》《金融稳定法》《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犯罪防治法》等重要法律,这些重要立法规划进一步优化我国法律的资源配置,完善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

  二、努力增强法律制度供给的有效性、及时性

  加强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需要综合施策,多措并举,切实增强法律制度供给的有效性、及时性,应对立法资源稀缺性、供给能力有限性的短板。对于相关立法需求,需要分门别类、精准发力、统筹推进,在及时制定重要涉外法律法规、适时废止陈旧滞后法律法规的同时,应用足用好现有的立法资源,将工作重心放在控制增量、调整优化存量上,凡通过打包处理的方式能解决的,尽可能争取一揽子解决。

  鉴于国家层面需要完善或增设相关条款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且修改的内容比较单一,从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进一步优化法律资源配置等角度考虑,对于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年度立法规划的法律案,建议在这些重要立法中强化我国法域外适用的相关制度。对于尚未列入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在系统研究、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需要增设相关条款的清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打包处理的方式解决。

  三、在执法与司法领域重点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实践

  我国法域外适用体系的构建集立法、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为一体。“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法域外适用的立法制度基本形成后,需要将抽象的法律规范具体化,将法律规范的可能性变为执法与司法实践的现实性,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保障无疑是提升我国法域外适用实效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除涉外刑事、民事领域外,我国法域外适用在执法与司法中实践有限。为此,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树立国家意识、责任意识,努力适应新形势下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新要求。我们期待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主动作为,司法机关进一步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发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的完善、细化功能,建立健全我国法域外适用领域立法、执法与司法的衔接配合机制,更好地发挥三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效果。

  “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需要法学界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基础理论研究,为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系统性指引,为我国在重大的国际法律较量中及时提出更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方案。

  (作者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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